关于开展包头市法律援助“市域通办”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司法局、包头市律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区法律援助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司通〔2024〕17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事项“市域通办”工作,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
坚持“应援尽援、优援便援”的工作宗旨,持续深化“法援惠民生”系列品牌活动成果,着力打破法律援助各环节的行政区划限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通办”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推行包头市内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一体化”通办。创新法律援助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全力推进法律援助申请由“最多跑一次”向“就近跑一次”的转变,实现“援助多服务、材料(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新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一)法律援助“市域通办”是指在在包头市范围内法律援助受理、审查和指派环节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可由我市范围内任一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在全市内任一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待、受理、审查、指派,实现“一体化通办”。
(二)当事人可选择就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就近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秉承对当事人和案件办理便利高效的原则,申请人无异议的,受理机构可将接收的申请材料转交至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按有关规定承办。
(三)法律援助机构应帮助和引导当事人填写和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身份证明以及相关案件材料等申请材料,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人持有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和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对;采取个人诚信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承诺的内容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指导帮助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
(四)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制作《法律援助审查表》,初审人员注明审查意见,由本机构负责人签字。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或经济困难标准又坚持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构公章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五)如当事人选择办案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承办的,受理机构应将《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审查表》《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等书面申请材料,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采取快递或电子邮寄等方式送达承办机构。
(六)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内蒙古法律援助管理平台案件信息的录入和审批工作;重大、疑难复杂或特殊类型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和审批工作。
(七)承办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将法律援助人员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告知申请人,并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出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八)法律援助机构发现申请人有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情形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决定终止法律援助,并出具《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
(九)全市范围内应当实行统一的受案范围、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各旗县区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旗县区确定经济困难审查标准。
三、工作方法
(一)推行法律援助“首问责任制”。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着力提升法律援助事项申办效率和便捷程度,全面推行法律援助“首问责任制”,首次受理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为申请人提供接待、受理、审查、决定“全流程、一站式”服务,除群体性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做到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指派。
(二)法律援助指派适用就近原则。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选择承办案件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原则上指派案件所在地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案卷归档及案件补贴支付工作由首次受理法律援助机构负责。
(三)明确市域通办案件争议处理原则。包头市内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条件、范围和法律援助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报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对争议进行解释,避免因差别化受理、审查、指派导致申请人误解;无法确定承办机构或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包头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依法进行指定管辖。
(四)加大法律援助机构协作力度。各旗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不得以无受理权为由拒绝提供法律援助“市域通办”相关服务;对申请人提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需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交至具体承办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并通知其他法律援助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市域通办”这项民生实事工作,把其作为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化、便捷化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工作人员操作实施,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成时间:5月15日前)
(二)强化服务保障。各旗县区司法局应当坚持以人民至上的工作宗旨,监督指导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现无差别化审查、受理服务,认真及时地办理申请人提出的“通办”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服务质效,主动配合、通力协作。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对接,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保障工作力度,足额拨付相关经费,及时发放办案补贴,充分调动社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的热情和积极性,确保“通办”机制顺利推行。
(三)主动公开信息。充分利用政府政务服务网站以及各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优势,及时发布法律援助“通办”相关公告信息,在各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公示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申请材料等信息、机构地址以及联系电话;在醒目位置详细展示“法律援助“通办”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完成时间:5月20日前)
(四)做好数据采集报送工作。根据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包头司法局以及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市域通办”相关工作台账,全面总结和发现优秀经验、工作亮点和典型案例,及时更新发布工作进展信息。(完成时间:12月31日)
包头市司法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