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单梳理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22)157号)的安排部署,为确保证明事项的统一性,市司法局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梳理编制范围
要准确把握证明事项梳理编制范围。本通知所称的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不含法定证照、法定文书、合同凭证。本次清理工作主要是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在自治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增补我市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编制保留证明事项补充清单和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补充清单。
二、清理原则
要按照国务院对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坚持按照以下标准梳理证明事项清单:
(一)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要尽可能取消。
(二)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但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证明事项作出授权性规定,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属于有法定依据的证明事项,可以保留;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证明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或者对证明用途作出规定,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可视为有法定依据,可以保留。
(三)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尽可能取消;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并说明保留理由。
三、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担当。要充分认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全面推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在配合自治区主管部门编制本系统、本行业清单的同时,抓紧组织开展我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和清单编制工作,确保工作落地见效,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办事的便利高效快捷。
二要准确梳理界定证明事项。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中,要准确把握证明事项的属性,明确界定证明事项范围,避免将不属于证明事项范畴的也纳入清单。
三要强化清单动态跟踪管理。各部门要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动态跟踪,根据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动态调整两张清单报自治区司法厅审核,审核后及时发布。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决定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开展工作,将证明材料与政务服务事项关联,及时在政务服务平台更新办事指南。
四要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体系。各部门要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和惩戒制度,完善信息畅通、协同监管机制。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信用信息共享等平台,形成横向、纵向联通的信息共享体系。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数据互通共享的,通过线下函询、实地调查等途径,实现跨部门、点对点、定制化核查。
五要加强业务培训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加大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及违反承诺所承担法律后果的宣传、解读,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告知承诺制实施及成效的评价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请市直各有关部门通过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确需保留的、可实施告知承诺办理的证明事项分别按要求填写《保留证明事项清单》(附件1)和《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通用清单》(附件2),未设定或无保留证明事项的,请在(附件1)中填报“无”后加盖公章于2023年2月20日前报市司法局。
联系人:吴西疆
电子邮箱:btsfjzfjdk@126.com
附件:1.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2.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通用清单
3.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
4.现行有效政府规章
包头市司法局
2023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