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统筹推进我市“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供给内容、质量评价和保障措施等各项工作,不断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批示批示精神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批示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按照“管理结构扁平化、供给平台一体化、资源配置精准化、服务产品多元化、功能保障专业化”的标准,加快建设人民满意、覆盖全市、城乡协调、层次分明、更可持续的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获得感、幸福感,保障和促进平安包头、法治包头建设。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3年,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优势,以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助力乡村振兴,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村居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加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网络平台覆盖村居,智能化法律服务快速发展,广大群众获得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更加便捷、高效,村居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在基层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普惠均等、智能精准的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群众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执法司法公正、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中的地位作用显著增强。
(二)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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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主要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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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类别 |
指标内容 |
预期值 |
指标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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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覆盖度 |
旗县区、苏木街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建成率 |
100% |
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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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查村(居)法律顾问覆盖率 |
100% |
约束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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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
100% |
预期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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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法律明白人配备率 |
≥95% |
约束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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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率、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率、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覆盖率 |
100% |
预期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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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十万人提供法律援助量(件) |
≥110 |
预期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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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建成率 |
100% |
约束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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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 |
苏木街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服务人员(人) |
≥3 |
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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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普及率 |
≥95% |
预期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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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万人拥有律师数(人) |
≥5.5 |
预期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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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十万人拥有公证员数(人) |
≥2 |
预期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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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家) |
1 |
预期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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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街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覆盖率 |
100% |
约束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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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达标率 |
100% |
预期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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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占人民调解员总数比例 |
15 |
预期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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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服务能力 |
法律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率 |
100% |
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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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法律顾问每年为基层组织和村(居)民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小时) |
≥50 |
约束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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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全区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家) |
2 |
预期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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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数量(家) |
3 |
预期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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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化解率 |
≥95% |
预期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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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参训率 |
100% |
预期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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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率 |
100% |
约束性 | |
三、主要任务
(一) 坚持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
1. 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类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党组织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谋划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要全面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引导广大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性质定位,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法律服务行业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指导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政治部
责任单位:旗县区司法局、稀土高新区司法科,律师行业、公证行业、司法鉴定行业、基层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协会,市仲裁委秘书处,各法律服务机构
2. 要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为统领,以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为目标,着力推进各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加强包头市律师行业、公证行业党委建设,探索建立司法鉴定行业党的组织,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在行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建工作组织领导作用。持续推进各法律服务行业基层党组织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紧密结合行业和工作规律,改进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升党建工作实效。
指导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政治部
责任单位:律师行业党委、公证行业党委,司法鉴定行业、基层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协会,市仲裁委秘书处,各法律服务机构
(二)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提档升级,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
将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度融合网络、热线和实体“三大平台”,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通过强化平台建设和健全完善平台运行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到2025年,基本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一端发起 三台响应”的目标。
1.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融入政府公共服务总体布局。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机构与其他部门的信息联通、力量联合、工作联动。深度融合网络、热线和实体“三大平台”,根据实际需求,在三大平台合理配置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构建统一的服务调度管理体系,实现服务信息实时共享,服务资源统筹调配,服务事项协调办理,逐步构建快速响应的全科型、专业化服务。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数据资源及信息共享,推动信息化成果与实际工作深度融合,最大限度提升整体服务效能。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触角,打造集微信、移动APP、智能自助机于一体的服务矩阵,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便捷度。
指导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责任单位:旗县区司法局、稀土高新区司法科
2.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质量全过程监管,实行从服务受理到服务评价的闭环管理,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探索开展第三方服务质量调查、测评,在评价全覆盖基础上,对所有群众不满意的服务事项进行跟踪检查、整改反馈,推动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确保各项服务让群众满意。积极听取群众意见,梳理汇总群众高频需求和热点问题,以民意需求引导服务供给。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注重以实际业务量和群众满意率等指标综合评价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指导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责任单位:旗县区司法局、稀土高新区司法科
3. 构建功能完善的实体平台服务网络。突出实体平台支撑作用,按照服务标准、功能互补、一体联动的要求,健全完善市、旗县区、苏木街镇、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管理体制机制。开展公共法律服法务平台规范化示范创建工程和服务质量效能提升活动,规范推进市、旗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对苏木街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指导,综合开展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援助、法律需求指引等工作,努力实现“一站式”服务。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室要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有效衔接,实现全科服务和转介工作标准化。
指导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责任单位:旗县区司法局、稀土高新区司法科
4.深化“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向“蒙速办”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延伸,实现“掌上查询、掌上预约、掌上办理”在线服务。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部门网站、公共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及移动客户端查询服务功能建设,提供及时、高效、权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查询服务、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查询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查询服务以及司法行政和公共法律服务办事指南。推广律师、公证远程视频咨询、智慧调解、在线仲裁等服务应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实现群众法律服务随时办、随地办、随身办。
指导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科技信息化科
责任单位:旗县区司法局、稀土高新区司法科
(三)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各业务领域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做到让服务对象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
1.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体系。按照司法部《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评价验收标准》,重点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指标、服务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争议解决制、服务公开制等服务制度,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指导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责任单位:旗县区司法局、稀土高新区司法科
2.强化法律服务业行风建设。广泛开展法律服务队伍职业道德和执业素养教育,落实法律服务工作者宣誓制度。全面升级公共法律服务诚信体系,建立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档案,加强与社会诚信体系的融合应用,引导法律服务队伍践行“服务为民”宗旨。继续开展法律服务行业专项整顿活动,通过继续教育培训、投诉举报查处、案件质量评查等举措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公信力。
指导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责任单位:律师行业、公证行业、司法鉴定行业、基层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协会,市仲裁委秘书处,各法律服务机构
(四)优化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供给
结合地域特点,充分挖掘法律服务资源潜力,通过科技应用、人员流动、机制推动、服务购买等方式,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强边远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1.有效配置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法律专业队伍建设,稳步增加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大力发展法律志愿服务,招募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退休政法干警、社区力量等参与法律志愿服务,推动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优势互补、有机融合,多渠道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力量短缺问题。鼓励青年律师、实习律师深入基层开展法律服务,缓解基层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现状,将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律师年度考核。
指导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责任单位:旗县区司法局、稀土高新区司法科,律师行业、公证行业、司法鉴定行业、基层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协会,市仲裁委秘书处,各法律服务机构
2.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均等供给。引导、支持各类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开展帮扶、代办、视频远程服务等方式,将法律服务资源向基层、偏远、法律服务资源薄弱地区下沉,将城区的优质法律服务覆盖到城乡、延伸到基层农村牧区,鼓励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工作站、联络点,培育规模化法律服务机构等措施,健全完善便民服务机制,解决基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覆盖不足问题,逐步缩小城乡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差距。强化司法所工作职能,推进司法所积极参与辖区基层法治建设工作。开展司法所长担任苏木乡镇政府法律顾问,列席苏木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开展司法所行政复议申请转递工作试点。开展“基层基础规范化提升行动”,持续推进新时代规范化司法所评定工作,到2025年,全市司法所全部建成规范化司法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两所共防共建共治协作机制,到2025年,在各苏木街镇实现全覆盖。
指导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责任单位:旗县区司法局、稀土高新区司法科,市仲裁委秘书处,各法律服务机构
3.推动公证服务改革创新。大力推进公证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健全完善与行业发展要求相匹配的激励保障政策,稳定和扩大公证执业队伍。深化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公证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支持公证工作在减灾救灾、脱贫攻坚、污染防治、疫情防控等领域发挥职能作用,引导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优先保障劳动、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民生类基本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完善公证减免收费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公益类公证服务的保障力度。创新拓展公证服务方式和业务领域,推进数据共享和远程视频公证,开拓知识产权、金融、互联网、司法辅助、行政辅助、社会治理等公证新领域,增育业务新增长点。
指导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责任单位:旗县区司法局、稀土高新区司法科,公证行业协会,各公证处
4.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持续开展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实现规模发展,推动机构做大做强、做精做优,实现全市不同类型司法鉴定机构优势互补。扶持允正司法鉴定所发展成为自治区西部规模较大、有示范表率作用的特色型、专科型鉴定机构。推进核工业二0八大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评审工作,填补我市环境损害类鉴定空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能力验证、文书质量评查等工作,净化执业环境。发挥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完善投诉处理和纠纷化解机制。
指导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责任单位: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各司法鉴定机构
5.推进仲裁工作改革发展。引导市仲裁委推进内部治理机制改革,加强仲裁秘书队伍建设,不断增强仲裁工作活动,提升仲裁工作公信力。
指导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责任单位:市仲裁委秘书处
(五)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不断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以法律服务提升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水平。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宣传力度,形成全民大普法工作格局。进一步规范基层社会治理,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1.为提高全民法治素养提供法律服务。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宣传力度,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大普法工作格局。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及民法典,深入宣传与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分层分类持续推进,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嘎查(社区)”创建,推进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工程,教育引导农村牧区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指导部门: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责任单位:旗县区司法局、稀土高新区司法科
2.为推进乡村振兴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专项活动,以“万名律师进乡村”为抓手,主动为乡村群众提供及时便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开展“公证、司法鉴定机构进乡村”活动,公布联系方式,提供公证、司法鉴定法律咨询、业务办理预约等服务,大力推进公证、司法鉴定服务向乡村延伸。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推动苏木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与司法所一体谋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打造融合度高、综合性强、一站式服务窗口。实施法治乡村建设体系完善、基础强化、惠农服务、载体优化“四大行动”,推动乡村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发展。
指导部门:律师工作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责任单位:旗县区司法局、稀土高新区司法科
3.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职能作用,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验”,围绕法治保障、公司治理结构、风险防范化解提供法律法律咨询,健全风险预警防范和矛盾化解机制。深入推进“万所联万会”工作,建立“律师服务站”,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与各类商会、民营企业的联系合作。开通涉企公证“绿色通道”,进一步落实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精简证明材料。推行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制度,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金融等重点领域涉企仲裁服务。
指导部门:律师工作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责任单位:旗县区司法局、稀土高新区司法科
4.为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法律服务。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深化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强化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主力军作用。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素质,建立人民调解员年度分级培训制度。到2025年,全市金牌调解员达到40名,银牌调解员达到80名。创新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法律服务模式,推动纠纷解决从“线下跑”向“网上办”转变,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萌芽、化解在基层。加强指导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展,推动纠纷多发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应建尽建,实现“行业内矛盾行业内解决,专业性纠纷专业化调解”。
指导部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责任单位:旗县区司法局、稀土高新区司法科
5.为维护特殊群体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惠民工程。全面推进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告知承诺制,完善经济困难核查机制,确保应援尽援,应援优援。提升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能力,完善法律援助网络,重点抓好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配备与法律援助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确保旗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5人以上。鼓励公职律师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法律援助资金保障,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指导部门:法律援助科
责任单位:旗县区司法局、稀土高新区司法科
6.为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法律服务。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到2022年底,实现市、旗县区、苏木街镇三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23年底实现法律顾问制度全建立,到2025年底实现法律顾问管理全规范,完成全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拓展服务领域,明确服务流程,完善监督考核,推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提档升级。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提高党政机关决策法治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推动国有企业深入推进公司律师制度,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完善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工作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指导部门:律师工作科
责任单位:旗县区司法局、稀土高新区司法科
7.为发展涉外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务实推动“中俄蒙”法律服务交流,充分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公共法律服务需求,鼓励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在哈萨克斯坦努尔苏丹市、俄罗斯圣彼得堡市设立分所项目,将建中律师事务所打造为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积极探索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发挥方正公证处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作用,大力发展涉外公证业务。
指导部门:律师工作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责任单位:律师行业协会、公证行业协会
(六)丰富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满足群众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
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党政机关依法履职、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和供给内容的产品化。
1.构建融合性公共法律服务链条。加强法律服务与审判、检察、公安办案机关的衔接,整合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和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功能,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工作精准对接的融合性公共法律服务链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一体化和精准化发展。深入推进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深度参与纠纷化解,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深化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完善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的程序规则。健全完善办理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定,优化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衔接,提高执行效率。
指导部门:律师工作科、法律援助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责任单位:旗县区司法局、稀土高新区司法科
2.围绕不同需求提供多元化服务。突出需求导向,紧扣司法行政职能,坚持政府主导和群众需求相结合,努力整合法律服务资源,聚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乡村治理、污染防治、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提供专家论证与风险评估、“法治体检”、商事调解、仲裁服务、法律维权等专业化公共法律产品。围绕法治政府建设,推出律师参与政策制定、招商引资、信访调解等法律服务产品。围绕司法公正,推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诉讼调解对接等法律服务产品。围绕乡村振兴,推出村居法律顾问“五个一”法律服务产品。
指导部门:律师工作科、法律援助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责任单位:旗县区司法局、稀土高新区司法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
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为契机,市、旗县区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公共法律体系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全面依法治市(旗县区)整体工作,形成由市委(旗县区委)全面依法治市(旗县区)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发改、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乡村振兴、市场监督等单位深度参与的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政策引导,强化经费保障
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将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性、公益性、普惠性、兜底性的法律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法律服务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按程序及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做好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优化营商环境、智能法律服务和法律服务大数据应用等方面经费保障工作,打造法律服务核心驱动力。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各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注重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中的党员带头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加强法律服务队伍保障机制,立足实际、分类施策,逐步改革完善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政策、待遇、执业、监督等保障机制。将从业人员薪酬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提高法律服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更加多元,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督查指导,推行规范管理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考核评价,开展法律服务质量评估,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服务人员提高质量和效率。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注重以实际业务量和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综合评价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评估体系和督查机制,将本方案的规范实施和有效落实,作为本地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