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包头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包头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和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了《包头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司法局 包头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5日
包头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保障法律援助经费公正、合理、科学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23〕7号)和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经费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做到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包括:
(一)地方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助资金;
(三)其他合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拨款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机制,并按时足额拨款,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进行支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章 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将本级财政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和各种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使用,优先保障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办案经费用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开支和支付办案补贴,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弥补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或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不足。
第六条 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办案补贴;
(二)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接受安排到法律援助工作站等机构值班的法律咨询补助费、代书法律文书费;
(三)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费;
(四)案件质量评估优秀案例评选;
(五)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开支的其他费用。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构成是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平均办案成本费用,包括办案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资料费、调查取证费、食宿费等费用,包干使用,不凭证报销。办案补贴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
第七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按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二)市、县两级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每案一般补贴800—1600元,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每案一般补贴1000—1800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每个工作日补贴200元至500元。
第八条 办案补贴按下列情形实行差别发放制度:
(一)法律援助人员代理民事、行政、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完成其全部工作内容并收到相应受理机关送达第一审、第二审结案法律文书的,按照补贴标准上限发放办案补贴。
(二)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完成该指派阶段全部工作内容并收到相应受理机关送达的结案法律文书的,按照补贴标准上限发放办案补贴。
(三)值班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每人每天300元。每个工作日补贴最低不得低于2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四)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对承办案件的案卷材料、办案质量定期进行评估,被评为优秀案件的,每件增加补贴300元。
(五)民事案件包括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针对同一主体为被申请人或被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案件有2个以上受援人的,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名受援人,增加1/3补贴,但补贴最高总额不超过600元。
(六)需要异地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根据具体情况,自治区范围内的每件增加补贴500元,需要跨省办理的根据实际支出增加补贴。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办案补贴,最高不超过原标准的两倍。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包括可能造成集体上访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引起社会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次以上开庭或者调查取证工作量特别大的案件;死刑改判的案件及其他疑难案件。特别疑难案件须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确认,并由案件承办单位集体讨论确定承办方案和代理意见。
(七)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出现案件撤诉、当事人和解、审理机关不予立案、裁定不予受理、非诉讼调解不成、终止法律援助等终止办案或者法律援助办案程序不完整的情况,非因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原因,根据承办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和办案事项补贴标准,确定办案补贴:
1.已为受援人提供会见、调查取证、撰写辩护词或代理词等实质性法律服务,并经审查属实的,每件补贴500元。
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刑事自诉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申请的,按照补贴标准下限发放办案补贴。
3.人民法院对受援人的再审申请或申诉申请裁定予以驳回的,按照补贴标准下限发放办案补贴。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对违反法律援助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法律援助事项依法终止,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二)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案件质量评估确定为不合格的;
(四)因办案人员过错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私自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八)其他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包头市有关法律援助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条 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按照以下程序分类审批: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结案后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卷,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按照补贴标准确定办案补贴金额,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支付。
(二)法律咨询补助费、代书法律文书费按月发放,由法律援助机构登记造表,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支付。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宣传、培训、案件质量评估优秀案例费,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五章 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财政局、司法局应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全面掌握法律援助经费的需求,充分考虑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案件数量、办案经费支出和补贴标准等因素,以及开展法律援助宣传、人员培训等方面对经费的需求,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法律援助经费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依法依规用好资金,杜绝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高效开展。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