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司法局 人民检察院 财政局 关于印发《包头市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人民监督员专项经费管理,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司通〔2021〕151号)要求,结合本地人民监督员工作实际,市司法局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市财政局制定了《包头市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市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司法局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包头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3日
包头市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监督员专项经费管理,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司通〔2021〕151号)要求,参照《包头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包财 〔2014〕214号),结合本地人民监督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是指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在履职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严格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巡回检察、法律文书宣告送达等办案活动及培训、座谈研讨、考核、奖励等相关费用由市司法局支付,在市级财政核定的年度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市司法局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科室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监督检察院办案活动产生各项费用的报销、发放、管理工作。
人民监督员参加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费用凭履职凭证和报销凭证统一发放。
第六条 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市人民检察院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等各类办案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发放标准为:
(一)城市间交通费。即人民监督员因参加参与监督履职等各类办案活动往返城市间乘坐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而产生的交通费用。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即人民监督员在非住所地参与监督履职等各类办案活动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用。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差旅补助。即人民监督员往来城市间参与监督履职等各类办案活动所给予的伙食及市内交通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人民监督员在非住所地和往返城市间履职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补助等必要费用,市司法局参照《包头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其余(其他)人员规定标准核报,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核报后人民监督员个人不得回本单位再次报销。
第七条 人民监督员参加市人民检察院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巡回检察、法律文书宣告送达等办案活动相关费用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履职评议费。人民监督员在市区(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高新区)履职,按每人每案(次)(不计天数)400元标准计发,在外围旗县区(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白云区)履职,按每人每案(次)(不计天数)500元标准计发,在职人员按照纪检、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培训经费。人民监督员参加任职和业务培训,培训期间的食宿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由市司法局按规定统一开支。
第八条 人民监督员申领发放履职补贴需提供以下凭证:
(一)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司法局发出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函件;
(二)市人民检察院提供《包头市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反馈表》;
(三)申领发放履职补贴的通知、函件须经市司法局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包头市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履职补贴发放表》;
(五)人民监督员履职产生的城市间交通、住宿等票据。
第九条 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各类办案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人民监督员本人先行垫付,监督办案结束后统一将签名的相关票据交市司法局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科室统一核报。
第十条 市司法局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科室凭《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履职补贴发放表》及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时所产生的相关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按相关财务制度予以报销。《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履职补贴发放表》应一式两份,一份交市司法局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科室备案,另一份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 对于在履职过程中有显著成绩的人民监督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表彰。
第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座谈研讨以及维护全国人民监督员信息系统等工作经费,在年初预算核定的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专项经费中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使用范围,自觉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有关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