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党委政法委、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民政 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 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司发〔2018)27号〕,包头市制定 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包头市政法委员会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市司法局 包头市民政局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2018年8月30日,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 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是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为进一步落实《通知》要求,抓好我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 、建设一支专业化、社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1.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强化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党建工 作,推动建立健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党组织,实现对人民调 解员党员队伍管理全覆盖。落实基层党建制度,严格党内政治 生活,教育引导人民调解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 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人民调解员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优化人民调解员专业结构。 人民调解员应由公道正派、廉 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 和法律知识的公民担任。苏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专 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鼓励支持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 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司法行政干警 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3.不断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 式,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力量。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 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苏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 委员会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嘎查、村居(社 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 员;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 民调解员。根据需要,有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人民调解志愿者,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
4.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 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参 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制,畅通渠道,更多吸收专家学者、专业 技术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高校法律院系学生等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职业化、社会化水平。
5.健全完善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通过将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 鉴定人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聘任为人民调解员,或特邀人民调解 员等方式,建立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支持、鼓励公信力较强的法律专家、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人民调解能手建立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室,形成品牌效应,引导群众主动上门请求调解矛盾纠纷。
6.建立健全分级培训制度。实施分层次、分类别的培训制 度,建立初任培训、骨干培训、全员培训等培训模块,加大人 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建立人民调解大讲堂制度,积极吸纳律 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职人民调解员等作为培训师资力 量,采取集中授课、远程视频等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 发挥各基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组织及庭审现场作用,通过集中 授课、案例评析、旁听陪审、实训演练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专业能力。
二、 构建规范化、法治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体系
1.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备案登记制度。要按照《人民调解 法》“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的要求,及时调整 充实人员。及时更新人民调解员花名册及相关电子台账,全面 掌握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选任、换届、聘任等情况。 嘎查、村居(社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员 的组成应向所在地司法所备案;旗县区行业性、专业性及有关部门调委会人民调解员的组成应当向所在地司法局备案。
2.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退出制度。人民调解员调离岗位的, 视为自动退出人民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员违法违纪情节严重 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对因身体原因不 能正常履职或本人自愿申请退出的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机关及时督促聘任单位解聘。
3.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类管理制度。各地根据专兼职人 民调解员队伍的不同特点,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医疗、物业、 道路交通、金融、婚姻家庭等人民调解员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4.建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制度。根据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需要,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选聘调解技巧高、调解经 验丰富、具有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以及法学、心理学、社会工 作等知识的专家学者、优秀人民调解员、律师、退休政法干警 等人员组成的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为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专家咨询意见、调解建议和开展培训。
5.建立并发挥人民调解案例库的指导作用。认真总结人民 调解典型案例,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规律,建立人民调 解案例库制度,积极发挥调解案例库指导示范作用,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水平。
三、 建立常态化、可持续的人民调解保障机制
1.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 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经费、调委会补助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 费。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 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积极争 取利用以奖代补等形式,引导和激励地方政府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认真落实好自治区司法厅、综治办、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培育人 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作为承接主体,完善 政府购买方式程序,扶持品牌调解室、重点人民调解组织发展。 支持优秀人民调解员、资深律师等有调解专长的人士设立专业 调处类社会组织。逐步建立一批完全以调解为业、待遇更优厚、 荣誉感更强的职业调解员队伍,所需经费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3.建立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制度。建立人民调解员等级评 定制度,依据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 情况,区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人民调解员四个等级,对 人民调解员进行等级评定,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
4.建立人民调解员考核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和 完善能升能降、能进能出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考核管理体 系,建立调解员诚信档案,完善调解员绩效考核机制,坚持季、 年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以考核结果作为调解员奖惩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5.完善人民调解员职业保障。 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人身保 障机制。鼓励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单位等为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多种资金渠道为在调解工作中因工作原因死亡、伤残的人民调解员或其亲属提供帮扶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