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政行复终字〔2024〕79号
发文时间: 2024-06-21
资料来源: 包头市司法局
申请人:赵××,住址:包头市×区×号街坊×栋×号。
被申请人:包头市公安局××分局,住所地:包头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何×,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4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4年4月15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5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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