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府复终止字〔2023〕第5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文时间: 2023-09-07
资料来源: 包头市司法局
申请人:内蒙古XX汽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XX区XX道北(XX集团北门对面)。
被申请人:包头市XX局,住所地包头市XX区X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李X,局长。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作出的包XX责改[2023]XX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申请人于2023年9月4日向本机关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2023年9月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