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府复终止字〔2023〕第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文时间: 2023-07-17
资料来源: 包头市司法局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包头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所长。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包头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某)行罚决字〔2023〕xx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机关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2023年5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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