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包头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关于废止〈包头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条例〉的说明》在包头市司法局公告通知栏全文公布,公众可通过电话、邮箱等方式提出意见。
联 系 人:李艳 刘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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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包头市九原区稒阳道56号市政务服务大楼718
包头市司法局
2026年6月4日
关于废止《包头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条例》的说明
《包头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9年6月28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7年以来,在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引导城镇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6〕1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4〕1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在全国开展“三区三线”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2〕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三区三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22〕6号)等文件的下发,现行《条例》中关于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职责、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程序、城镇开发边界评估要求等内容与有关文件存在不一致。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思路、调整程序等仍处于探索完善阶段,若用法规进行固化,随着有关理论实践的探索发展,可能很快又会有新的不一致问题出现,会极大影响我市地方立法的权威性和工作的严肃性。且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内容更加全面细致,更符合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际,条例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已无修改和存在的必要,应当对《条例》进行废止,废止后执行上位法和有关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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