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包头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包头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制定依据及说明》在包头市司法局网站全文公布,公众可通过电话、邮箱等方式提出意见。
联 系 人:李艳 李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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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司法局
2026年1月4日
《包头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依据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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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
制定依据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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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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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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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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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打造“包你满意、包你放心”一流营商环境品牌和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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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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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参照《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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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筹推动、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参照《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筹推动、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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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做法,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对在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且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有关机关和组织不作负面评价,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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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市场环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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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执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营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开展负面清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评估工作。 |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条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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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城市功能定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产业基础、发展规划等相关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实施相关重点产业引导政策,促进本地区产业生态环境持续优化,推动本地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前款规定的重点产业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发展稀土先进制造旗帜型产业集群,强化先进材料产业主导地位,壮大清洁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等支柱型产业集群,培育数字经济、低空经济、资源循环、文化旅游等成长型产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相关产业发展实际对重点产业的具体内容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应当面向社会公布。 |
参照《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打造“1144”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稀土先进制造旗帜型产业集群;打造先进材料主导型产业集群;打造清洁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四个支柱型产业集群;打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资源循环、文化旅游四个成长型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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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经营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依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加强对其会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参照《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依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加强对其会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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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海关、商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国家精简进出口监管证件和优化办证程序的要求,推广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以及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推行汇总征税、自报自缴、关税保证保险、先放后检等模式。落实优化监管流程、申报容错等措施,加快货物通关速度。 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申报、贸易许可申报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优化进出口货物查询服务。 |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参照《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五条 海关、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化通关流程,落实国家精简进出口监管证件和优化办证程序的要求,完善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推广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推行汇总征税、自报自缴、关税保证保险、先放后检等模式。优化监管流程,深化申报容错机制,加快货物通关速度。 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申报、贸易许可申报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优化进出口货物查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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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全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机制,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特点,优化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推行无还本续贷、循环贷、信用贷等业务,降低融资成本,优化服务流程,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
参照《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全资本金补、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机制,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特点,优化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推行无还本续贷、循环贷、信用贷等业务,降低融资成本,优化服务流程,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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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提供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培训、择业指导、教育咨询等便利化专业服务,落实高层次人才引进促进政策。人才引进支持政策对各类经营主体应当一视同仁。 建立健全保障企业用工服务体系,整合就业服务资源,搭建统一的用工供需对接平台,及时发布人力资源供给与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完善技能人才培养机制,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订单式培训,引导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及时准确发送招聘信息。 |
参照《南京优化营商环境》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培训、择业指导、教育咨询等便利化专业服务,落实高层次人才引进促进政策。人才引进支持政策对各类市场主体应当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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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推进交易目录内品类全部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项目品类随交易目录动态变化相应调整,为各类经营主体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第十二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本行业、本系统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交易平台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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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统筹建设和管理公共数据平台,制定公共数据汇聚清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汇聚清单和有关要求,准确、及时、完整的向公共数据平台汇集数据。 |
参照《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建设和管理公共数据平台,制定公共数据汇聚清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汇聚清单和有关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共数据平台汇集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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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数据合作机制,促进各类数据汇聚共享和开发利用,依法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支持经营主体基于授权的公共数据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加工和创新应用。 在数据汇聚共享和开发利用过程中,数据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制度,加强公共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将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等全过程。 |
参照《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数据合作机制,促进各类数据汇聚共享和开发利用,依法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支持经营主体基于授权的公共数据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加工和创新应用。 第四款 在数据汇聚共享和开发利用过程中,数据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制度,加强公共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将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等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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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整合服务资源,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推行服务标准化,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承诺完成时限等信息,实现统一受理、联动办理。 |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参照《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四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服务标准化,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承诺完成时限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保障服务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牵头推进市政公用设施联合办理,推动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整合服务资源,开展业务协作,实现统一受理、联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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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提升物流枢纽功能,优化综合立体交通布局,推进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联通水平,畅通物流运输网络,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综合交通体系。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创新多式联运合作机制,优化运营线路,完善信息平台,降低交通物流成本。 |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参照《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提升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功能,优化综合立体交通布局,推进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联通水平,畅通物流运输网络,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综合交通体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创新多式联运合作机制,优化运营线路,完善信息平台,降低交通物流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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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等方面主体地位,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和自治区科技标杆企业。 |
参照《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等方面主体地位,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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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主动搭建高效畅通的产学研用对接桥梁,积极对接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先进地区优质创新资源,推动市内企业与高水平创新团队开展联合攻关。推动企业牵头联合高校院所及上下游企业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科技攻关任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参照党中央关于“十五五”规划建议关于推动企业构建创新联合体相关表述;自治区党委关于自治区“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相关内容;市委关于“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关于科技合作相关要求及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安排部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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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积极培育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支持园区与专业服务机构共建高质量孵化器,为企业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 |
参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五条本市推进科技重点产业发展。经营主体可以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资源,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可以用于科技孵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落地等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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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政务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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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措施,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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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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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并及时动态调整,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工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工作站,为工业园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要素保障、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诉求、帮办代办等“一站式”服务。 |
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三(二)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 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统一各地区设立的集中提供政务服务的综合性场所名称,县级以上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便民服务站。各地区要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地方部门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原则上应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按照统一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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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将需要多个部门办理或者跨层级办理,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多个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 |
参照《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将需要多个部门办理或者跨层级办理,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多个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兜底服务机制,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及时收集、协调解决经营主体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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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兜底服务机制,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及时协调解决经营主体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
参照《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将需要多个部门办理或者跨层级办理,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多个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兜底服务机制,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及时收集、协调解决经营主体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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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优化审批服务流程,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延时服务、帮办代办等制度,方便经营主体办事创业。 市、旗县(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应当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实现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一致。经营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有关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已经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 |
参照《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第十五条第三款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实现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一致。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有关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已经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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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惠企政策机制,动态梳理各类惠企政策并按办理类型分类管理,通过相关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公布、精准推送。 优化惠企政策兑现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
参照《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惠企政策直达机制,动态梳理、及时公布、精准推送各类惠企政策。 优化惠企政策兑现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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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权责编制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
参照《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权责编制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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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全市自然人、法人、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完善宏观经济、健康医疗、社会保障、生态环保、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专题数据库。 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在办理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时,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得要求经营主体重复提交。 |
参照《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全市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完善宏观经济、健康医疗、社会保障、生态环保、应急管理、既有建筑等专题数据库。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跨层级、跨区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在办理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时,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得要求经营主体重复提交。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发〔2024〕19号 第十八条 自治区、盟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本级自然人、法人、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根据实际需要推进各领域主题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建设。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础数据库数据应当在自治区公共数据平台集中建设或者通过与自治区公共数据平台对接,实现基础数据库数据无条件汇聚或回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实时向电子证照库归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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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事项清单和审批流程图,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推行并联审批、多规合一、多图联审、多测合一、区域评估、联合竣工验收等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参照《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事项清单和审批流程图,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推行并联审批、多规合一、多图联审、多测合一、区域评估、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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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压缩办理时间,优化办理流程,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水、电、气过户协同办理,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 |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参照《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明确办理时限,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水电气热和通信网络过户协同办理,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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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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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服务,遵守行业规范和标准,不得与服务对象串通造假,不得以降低服务标准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中介服务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失信惩戒机制,对未按照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由中介服务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 |
参照《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置依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开。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有关部门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透明、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行机构选择、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服务,遵守行业规范和标准,不得与服务对象串通造假,不得以降低服务标准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中介服务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失信惩戒机制,对未按照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由中介服务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管理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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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人文环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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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提升城市品质,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生态环境优美、社会平安稳定、公共服务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宜居宜业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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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民营企业诉求全闭环管理机制,开展“政商恳谈会”以及“三在三找”等助企服务,主动了解经营主体、行业协会意见建议,畅通诉求反映与建议提出渠道。 |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不得违法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参照《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持续擦亮“两包”营商环境品牌。出台包头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动营商环境政策优化升级。优化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民营企业诉求全闭环管理机制,常态开展政商恳谈会和“三在三找”助企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数字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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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相关政务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建立企业困难诉求“接诉即办”机制,明确牵头部门与办理时限,实行闭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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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养老、医疗、住房等民生领域保障,提升普惠性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对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兴业的吸引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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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精细化道路交通服务,协调道路交通相关部门推进道路精细化治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健全占道施工全周期统筹机制,优化民生工程、应急抢修等道路施工审批流程,消除反复开挖,降低交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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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建设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包头新格局。 |
参照《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实行生态空间管控,加强水、土壤、大气污染防治,推进生态修复,持续改善水环境和土壤、空气质量,提升美丽苏州建设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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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治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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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违法犯罪,防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
参照《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违法犯罪,防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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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制定涉及经营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论证,依法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 经营主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部门申请异议审查,备案审查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异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四)认真评估论证。全面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等进行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六)严格审核把关。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重要保证。起草部门要及时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和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并保证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要对起草部门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核。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部门申请异议审查;对国家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向制定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十六条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异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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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杜绝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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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推行跨部门联合抽查和检查,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对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当纳入部门联合抽查范围,由牵头部门组织、多部门参与,一次性完成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确需实施单项检查的,应当严格履行批准程序。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开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建立并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一)动态更新“一单两库”。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推进“一单、两库、一指引”规范化、精准化,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动态更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公布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加强与部门权责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的衔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对检查对象进行标签化管理,构建从监管事项到监管对象的有效映射与精确索引,对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专长、执法资质、回避范围等进行标注。 (二)统筹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建立年度抽查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时调整并公示。统筹实施各业务条线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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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技术在监管领域的应用,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参照《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在监管领域的应用,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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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建立多元化涉企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纠纷源头治理,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加快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调解平台和机制建设,为经营主体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参照《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市建立多元化涉企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纠纷源头治理,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加快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调解平台和机制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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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
参照《扬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条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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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倡导和褒扬守信行为,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相关信用主体采取超出清单所列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 加强信用信息修复协同联动,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修复机制,鼓励经营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有权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充分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 |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倡导和褒扬守信行为,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 第三十二条 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相关信用主体采取超出清单所列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对失信主体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第一款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有权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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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严格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或者变相拖欠经营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治理政务失信行为的长效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等重点领域政务失信行为的监督清理力度,通过督促整改、补偿救济、绩效考核以及责任追究等方式,纠正政务失信行为。 |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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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畅通经营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严肃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
参照《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严肃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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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参照《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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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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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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