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关于废止〈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说明》在包头市司法局全文公布,公众可通过电话、邮箱等方式提出意见。
联 系 人:李艳 李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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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包头市九原区稒阳道56号市政务服务大楼718
包头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16日
关于废止《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的说明
《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9月15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经过2012年一次修正,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及自治区层面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现行《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同时我市城市化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条例》部分内容与时代发展和当前工作实际不相适应。一是现行《条例》中涉及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与国家、自治区管理体制不相符。现行《条例》中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由市、区财政解决,而国家、自治区则是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二是现行《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冲突。《条例》制定时间较早,随着上位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制定,《条例》在管理对象、法律责任等方面与上位法发生冲突。三是上位法对市容环卫管理的规定全面具体,能够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已无必要对本《条例》进行修改,建议废止,废止后执行上位法和相关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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