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一篇文稿中提到,“整合省相关部门职责,组建省××行政主管部门”。
《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明确,“除专门文件外,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干部配备、工资福利待遇、创建示范、达标、‘一票否决’和签订责任状等事项提出具体要求”;《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行政机构的设置”。案例是非专门文件对机构编制提出具体要求且起草部门事前未与机构编制部门沟通。应删除该表述并提醒起草部门按程序与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沟通。
【案例2】
一篇文稿中提到,“培育5个省级美育浸润示范区、100所省级美育示范校”。
《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明确,“大幅减少各种创建示范和达标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新增创建示范和达标活动以及‘城市’、‘之乡’、‘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动”。文中提到的“省级美育浸润示范区”和“省级美育示范校”不在该省创建示范项目清单内,属未经批准擅自新增创建示范活动。据此,将该表述删除。
【案例3】
一篇文稿中提到,“创新方式方法,加强‘四史’宣传教育,持续讲好中国故事、××故事”。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在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由“四史”增加到“五史”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因此,将文稿中的“四史”改为“五史”。
【案例4】
一篇省级人民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协议中提到,“甲方将进一步健全保障制度,依法支持乙方提供××服务”。
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出台有关政策以“健全保障制度”属于政府法定职责,不宜作为与某一经营主体之间协议约定的事项,更不宜通过协议约定创新政策以保证企业权益。因此,“进一步健全保障制度”的表述不妥,应将该表述修改为“甲方将依法支持乙方提供××服务”。
【案例5】
一篇文稿中提到,“积极开发以××为原料的抗癌药、创新药、仿制药、保健品及检测试剂等”。
仿制药的开发存在两种情形,如原研药专利权保护期已过,仿制药的开发合法;如原研药仍处于专利权保护期内,仿制药的开发涉嫌违法。此处若不加区分概述,可能不恰当地鼓励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不符合国家有关专利权保护的要求。因此,将“仿制药”这一表述删去。
(供稿单位:海南省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