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0日   作者:立法科    来源:包头市司法局    【字体: 】   阅读: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关于废止<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的说明在包头市司法局公告通知栏全文公布,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人:李艳    李志敏

   话:2898039    2898041

电子邮箱:baotoulifa415@126.com

通信地址:包头市司法局立法科

 

 

                         包头市司法局

                        2025年2月10日

 

 

 

关于废止《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的说明

 

一、《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废止说明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2111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3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1371日起施行根据202212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条例》颁布实施12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有了明确的事实依据和规定,让城管执法行为更加阳光规范,对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深入,《条例》内容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与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改革现状不相符。机构改革之后,部分职能进行调整,与现行《条例》不符。且该《条例》的绝大多数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条款重复,应当废止《条例》废止后执行上位法即可。

二、《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的废止说明

《包头市测绘管理条例》于2001918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11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11029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20123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订,20126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实施13年来,对我市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上位法律法规的修订出台,《条例》的内容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在测绘活动分类、竣工测量工程种类、测绘单位信用档案管理、测绘项目财政审计、测量标志迁建申请材料等方面的规定与当前实际工作不相符。建议废止,废止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和有关规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