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废止政府规章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8日   作者:立法科    来源:包头市司法局    【字体: 】   阅读: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关于废止〈包头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等4件政府规章的说明》在包头市司法局公告通知栏全文公布,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联系人:李艳  周洋

电话:2898039  2898041

电子邮箱:baotoulifa415@126.com

通信地址:包头市司法局立法科

 

 

 

包头市司法局      

2024年10月28    


关于废止《包头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

规定》等4件政府规章的说明

 

为了切实维护法治统一,发挥立法的保障、促进、引领和推动作用,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 根据201712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1912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 根据20245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结合政府规章常规清理、涉罚款专项清理、涉黄河保护专项清理的结果和部门意见,市司法局提请市政府审议废止4件政府规章,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包头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废止说明

包头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199092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自1990925日起施行。该规章颁布实施以来,对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保证平时战时都能有效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该规章制定时间较早,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及《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等上位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且上位法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作出详细规定,可直接适用,建议废止该规章,废止后执行上位法和有关规定即可。

二、《包头市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规定》的废止说明

包头市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规定1990925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自1990925日起施行。该规章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人民防空警报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战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发挥抗震救灾报警功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该规章制定时间较早,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91号)等上位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且上位法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对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作出详细规定,可直接适用,建议废止该规章,废止后执行上位法和有关规定即可。

三、《包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废止说明

《包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于200631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自200651日起施行。该规章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颁布实施,该规章在水价调整、节水技术改造等方面与上位法不一致。且该规章部分条款与自201212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重复。因此,市水务局、司法局在执行2023年立法计划时,考虑到该规章与上位法不一致、重复,后期可能废止,便在修订《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过程中将该规章关于节约用水的核心条款纳入。另外,《节约用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6号)自202451日起施行,对节约用水的规定更加详细,可直接适用。基于上述情况,该规章已无实际意义,建议废止,废止后执行上位法即可。

四、《包头市再生水管理办法》的废止说明

《包头市再生水管理办法》20126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自201281日起施行。该规章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本市再生水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推动再生水资源的综合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2023年,市水务局、司法局在全面总结再生水规划、建设、利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黄河保护专项清理结果,起草了全面覆盖规章的法规送审稿,报经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并已于202431日起施行。因此建议废止该规章,废止后执行《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和有关上位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