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包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4日   作者:立法科    来源:包头市司法局    【字体: 】   阅读: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关于废止〈包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条例〉的说明》在包头市司法局公告通知栏公布,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联 系 人:李艳  周洋

电    话:2898039  2898041

电子邮箱:baotoulifa415@126.com

通信地址:包头市司法局立法科

 

 

 

包头市司法局      

2024年9月14日    


关于废止《包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条例》的说明

 

包头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921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11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081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实施16年来,对全市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修改,以及“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条例的内容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建议废止,废止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上位法和有关规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