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2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5月4日
(本文有删减)
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加强政府立法审查,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好法治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举行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来谋划、展开和推进,通过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新征程上,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对于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时制定。对于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探索积累经验的事项,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对于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依法予以废止。对于相关改革决策已经明确、需要多部法律法规作出相应修改的事项,可以采取“打包”修法方式一并处理。对于需要分步推进的制度创新举措,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决定,及时部署和推进相关立法修法工作。
二、突出立法重点,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的改革举措,深入分析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金融法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制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农村公路条例,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电信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电力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公路法修订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机动车生产准入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司债券管理条例、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条例,预备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
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制定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信访法草案、机关事务管理法草案。预备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监督条例、司法所条例,预备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商标法修订草案。制定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教师法修订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草案、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预备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历史街区与古老建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条例,预备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立法工作。
在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制定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住房租赁条例,修订婚姻登记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献血法修订草案、不动产登记法草案。预备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预备修订全民健身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
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水法修订草案。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密云水库保护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修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快递暂行条例。预备制定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预备修订风景名胜区条例。
在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防洪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条例、卫星导航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预备修订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商事调解条例,修订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预备修订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推进对外投资立法。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
同时,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涉外法治急需的立法项目,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立法项目,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三、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不断提升立法质效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正确政治方向,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有效实施。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主动按程序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科学立法,尊重和体现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增强法律法规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坚持民主立法,加强政府立法联系点建设,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坚持依法立法,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防止越权立法。统筹立改废释,加快清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重点审查地方和部门立法与上位法不一致、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损害营商环境等问题,优质高效做好备案审查工作。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相关领域改革部署中明确提出的重要立法修法任务,从法律法规制度上推动落实新的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围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维护国家安全所急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快涉及重大体制调整、重大制度改革和有关方面反映问题突出的法律法规制定修改,补齐法律法规制度短板弱项。
加强立法风险防范和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增强系统观念、底线思维、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立法涉及重大问题、重大利益调整的研究论证,在立法说明中将论证情况、主要考虑和矛盾焦点问题等说清楚说透彻,广泛凝聚共识。对立法时机和各环节工作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估论证,把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坚持立法和普法相结合,通过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介绍立法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等,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
持续提升地方政府立法工作水平。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牢牢把握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努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精准度、实效性。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和“小快灵”、“小切口”立法。持续推进地方政府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统筹推进全国地方政府立法工作人员轮训,增进地方立法经验共享。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高质高效完成各项立法任务
国务院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严格贯彻执行立法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任务落实,推动立法工作加速、提质、增效。
起草部门要提高工作质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及时上报送审稿等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等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审改、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报送送审稿前,起草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部的沟通,说明征求各方意见、协调重大分歧、落实改革方案等情况。
司法部要加大统筹组织协调力度,全面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对于党中央高度重视、时间要求紧迫的重大立法项目,必要时统筹力量、组织起草、加快推进。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立法审查职能,提升立法审查质效,发现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退件情形的,司法部可以按照规定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对立法中的重大分歧,要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层级,妥善处理分歧,避免久拖不决。
附件:《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附 件
《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
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6件)
1.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2.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商务部起草)
3.监狱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4.医疗保障法草案(国家医保局起草)
5.社会救助法草案(民政部、财政部起草)
6.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起草)
7.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8.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金融监管总局起草)
9.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10.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财政部起草)
11.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12.商标法修订草案(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
13.水法修订草案(水利部起草)
14.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起草)
15.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起草)
16.金融法草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起草)
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电信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电力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公路法修订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信访法草案、机关事务管理法草案、教师法修订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草案、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献血法修订草案、不动产登记法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防洪法修订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
二、拟制定、修改的行政法规(30件)
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2.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司法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
3.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起草)
4.住房租赁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5.快递暂行条例(修订)(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起草)
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司法部起草)
7.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起草)
8.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起草)
9.婚姻登记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
10.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修订)(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农业农村部起草)
12.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修订)(外交部起草)
1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组织起草)
14.农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15.密云水库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起草)
16.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修订)(水利部起草)
17.商事调解条例(司法部起草)
18.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修订)(司法部起草)
19.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税务总局起草)
20.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起草)
2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司法部起草)
22.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生态环境部起草)
23.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起草)
2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中国证监会起草)
25.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国家新闻出版署起草)
26.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
27.城市供水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28.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起草)
29.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
30.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起草)
预备制定机动车生产准入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司债券管理条例、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监督条例、司法所条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历史街区与古老建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条例、卫星导航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
预备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涉外法治急需的立法项目
2.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立法项目
3.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原标题: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部分省区市“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听取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提质增效工作汇报
研究深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有关举措
审议通过《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草案)》
研究《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2025-2035年)》
部署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强5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部分省区市“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会议强调,要准确把握党中央对“十五五”时期的阶段性要求,自觉对标对表,合理确定各领域目标任务,充分体现党中央战略意图。要深入谋划“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经济持续向好,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稳步推动共同富裕。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为规划编制提供有力支撑。
会议听取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提质增效工作汇报。会议指出,建设自贸试验区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进一步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在发展服务贸易、便利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先行先试,开展差异化探索,尽快取得一批突破性成果。要因地制宜扩大改革任务授权,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需要优化调整区域布局范围,稳步推动成熟自贸试验区提升能级。
会议研究深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有关举措。会议指出,要深入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高质量发展。要深化管理制度改革,大力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解决企业反映突出的堵点卡点问题。要强化土地、人才、资金等要素保障,制定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营造更好环境。
会议审议通过《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草案)》。会议指出,要在确保数据安全基础上打通数据壁垒,推动公共服务更加普惠便捷。要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推动数据资源融合应用,更好赋能社会治理和繁荣产业生态,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
会议研究《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2025-2035年)》。会议指出,要加快建设现代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强化部门和地方协调联动,加强重要装备和关键技术创新,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监管救助工程项目,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会议指出,近期一些地方安全事故接连发生、教训深刻,表明安全生产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尤其是要在“防”上下更大力气,扎实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对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问题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整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0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25年3月12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4月13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快递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快递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保障安全、创新驱动、协同发展的原则,构建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快递服务体系。”
二、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家完善综合性支持政策,推进快递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
三、增加一章,作为第六章,章名为“快递包装”,包括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五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快递包装应当符合寄递生产作业的要求,节约使用资源,避免过度包装,防止污染环境。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快递包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快递包装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研发、生产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快递包装。”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保障快递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快递包装方式和包装结构设计,节约使用包装物。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包装物。”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国家推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商品生产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协同发展,推广商品原装直发,减少寄递环节的二次包装。”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快递包装操作规范,加强对其从业人员快递包装操作技能的培训。”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包装物的回收利用率。
“鼓励在快递经营场所和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其他适当场所设置包装物回收设施设备。”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包装物中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包装意识。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通过积分奖励、寄件优惠等方式引导用户重复使用包装物。”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回收包装物等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落实快递包装有关管理制度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的快递包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包装物中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快递包装操作规范或者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制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六条分别改为第六条、第七条,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其中的“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快递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快 递 暂 行 条 例
(2018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5年4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快递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保障安全、创新驱动、协同发展的原则,构建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快递服务体系。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 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第十条 国家完善综合性支持政策,推进快递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一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国家引导和推动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的标准对接,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
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
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三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节假日期间根据业务量变化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正常的快递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七条 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三)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第二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第三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一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快递服务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快递包装
第三十七条 快递包装应当符合寄递生产作业的要求,节约使用资源,避免过度包装,防止污染环境。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快递包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快递包装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研发、生产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快递包装。
第三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保障快递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快递包装方式和包装结构设计,节约使用包装物。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包装物。
第四十条 国家推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商品生产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协同发展,推广商品原装直发,减少寄递环节的二次包装。
第四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快递包装操作规范,加强对其从业人员快递包装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包装物的回收利用率。
鼓励在快递经营场所和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其他适当场所设置包装物回收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包装物中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包装意识。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通过积分奖励、寄件优惠等方式引导用户重复使用包装物。
第四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回收包装物等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以下列事项为重点:
(一)从事快递活动的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
(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四)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落实快递包装有关管理制度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快递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快递业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有权查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管理快递业务的电子数据。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场所,包括快件处理场地、设施、设备。
第四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未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五十一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未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未实行统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三)收寄快件未查验寄件人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或者发现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实仍予收寄;
(四)未按照规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寄件人在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的快递包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包装物中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快递包装操作规范或者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制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张国清赶赴贵州毕节黔西市指导游船倾覆事故应急救援救治工作时强调
全力做好应急救援救治各项工作
举一反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措施
新华社贵阳5月5日电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强总理要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于4日晚赶赴贵州毕节黔西市指导游船倾覆事故应急救援救治工作。
5月4日晚,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强总理要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贵州毕节黔西市指导游船倾覆事故应急救援救治工作。这是5月5日凌晨,张国清前往事发现场,详细了解应急救援处置情况。新华社记者 燕雁 摄
张国清抵达后直接前往事发现场,详细了解应急救援处置情况;随后来到黔西市人民医院,代表党中央、国务院看望受伤人员,仔细询问伤员伤情和救治情况,嘱咐医务人员全力医治。5日凌晨,张国清主持召开会议,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李强总理批示要求,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他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牵挂失联人员搜救进展和伤员救治情况,对做好现场搜救、医疗救治、善后安抚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深刻汲取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强化安全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提出明确要求。李强总理作出批示,对搜救失联人员、救治受伤人员、做好家属安抚、事故调查处理和隐患排查整治等作出部署。贵州省和有关方面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李强总理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做好后续工作。要调集专业力量千方百计搜救失联人员,确保不落一人。要调配医疗专家和资源全力救治伤员,减少因伤死亡、因伤致残。要用心用情、细致周全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及善后工作。要深入开展事故调查,依法严肃追责。要及时准确发布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张国清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将安全责任措施落实到基层末梢,落实到具体场景、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强化事故预防、隐患排查、问题整改等安全管理责任措施落实落地,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要聚焦旅游景区、大型公共场所、居民小区、交通运输等重点场所和领域,举一反三整治消除风险隐患,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要加强灾害天气监测预警,强化预警响应和应急联动,严格落实恶劣天气景区限流、客船限航等避险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8章49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促进育种创新,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提高保护水平。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将品种权效力延及授权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与授权品种相比不具备明显区别的品种、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种。明确国家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目录形式确定具体实施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将木本、藤本植物的品种权保护期限由20年延长到25年,其他植物由15年延长到20年。
三是严格品种权授予条件。规定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明确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以及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视为已丧失新颖性。增加不得用于品种命名的情形,并明确授权品种名称不符合命名规定的,责令更名,拒不更名的,宣告品种权无效。
四是完善品种权申请、授权程序。将品种权初步审查期限由6个月修改为3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本条例规定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向主管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将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登记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调整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并要求向境外提供繁殖材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规定。
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4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开展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行动,研究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有关举措,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决定核准浙江三门三期工程等核电项目。
会议指出,近年来通过深入开展碧水保卫战,我国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大力推进河湖生态保护与建设。要狠抓源头治理,以大江大河、重要湖泊为重点,加强监测溯源,严防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等超标排放。要健全长效机制,坚持疏堵结合,引导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改造,支持地方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增强全民河湖保护意识,营造共建共享美丽河湖的良好氛围。
会议指出,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事关儿童切身利益、家庭和谐幸福、社会文明进步。要坚持儿童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带着责任、带着感情,共同呵护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要持续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基本公共教育、心理健康关爱等服务体系,根据困境儿童需求分类施策,有效提升福利保障水平。要筑牢人身安全保护体系,预防和依法严惩侵害困境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前瞻性,压实各方责任,切实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指出,要以此次立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有效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打牢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基础。要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厉打击虚假诊疗、虚假购药等欺诈骗保行为。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群众守法意识,规范就医秩序和医疗行为。
会议强调,发展核电必须确保安全万无一失,要压实参建单位和业主单位主体责任,按照全球最高安全标准建设和运营核电机组,持续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切实兜牢核电安全保障网。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作作出系统部署。
《意见》提出,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高水平开放为引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改革整体谋划和系统集成,推动全产业链创新发展,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枢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引擎,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示范作用。
《意见》强调,经过5年左右的首创性、集成式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型开放水平、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全面提升,以贸易、投资、资金流动、交通运输、人员往来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为重点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现代产业集群能级跃升,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改革开放新高地。
《意见》提出,要增强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增强服务贸易发展活力,支持数字贸易创新发展。允许区内企业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不同税号下含金矿砂的物理混配业务。探索建立生物医药企业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制度,允许免予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探索建立进口食药物质“白名单”制度,允许食品用途的食药物质按实际用途通关。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探索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认可试点。推动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电子票据应用,推动电子签名在国际联运无纸化运输领域的应用。推动电子签名在数字身份认证中的应用,开展数字身份互认试点。
《意见》指出,要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升市场开放水平,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外资企业开展电影后期制作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医生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在区内开设诊所。允许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在符合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商事调解组织登记管理试点。
《意见》提出,要打造高能级科技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动建设先进产业集群,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协同联动。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产业链集成创新。支持参与国家级产业集群建设。统筹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发展,选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探索。支持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建设。
《意见》明确,要推动数据高效便利安全流动,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规则,提升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水平。要构建高效畅通开放通道,提升航运服务水平,强化陆运空运辐射能力。允许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不同税号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允许液化天然气作为国际航行船舶燃料享受保税政策。要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序扩大金融开放。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推进以境内期货特定品种为主的期货市场开放,扩大特定品种范围,探索境内期货产品结算价授权等多元化开放路径。要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培育使用机制,促进人员往来便利化。
《意见》强调,各有关地方、各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加大改革攻坚力度,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有关地方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大项目、资金、人才等投入力度。各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结合实际把有关改革事项放到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跟踪问效和经验复制推广,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顺利实施。